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687号
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019.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新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019.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左宁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