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江西恩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1684号之二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恩派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西恩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111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西恩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西恩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