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0425行审2号
申请人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永修县城投大厦B301-B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50146042007。
法定代表人袁飞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循韬,永修县劳动监察局干部。
被申请人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建昌西路二纺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159620367。
法定代表人熊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社监薪支字[202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后因需补充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申请人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陶顺全等8人工资未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责令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陶顺全等8人的工资188130元。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1.陶顺全等8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明细、欠条、结账凭证;2.调查询问通知书(永人社监询字[2020]8号);3.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永人社监薪支字[2020]8号);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永人社监执催字[2020]16号);5.强制执行申请书(永人社监申[2020]15号);6.EMS邮寄送达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人社监薪支字[202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人社监薪支字[202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人社监薪支字[202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881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春春
审判员 詹 旺
审判员 谈 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