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478号之一
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9035950R。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书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建昌西路二纺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1596203367M。
法定代表人:熊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220元,共计2,873元,由原告南昌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