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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681号
原告: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7YBJ64L,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长田村。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14866126,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胡明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圣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