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异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3月19日,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1969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安宁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鹏,经理。
被执行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胡明轩,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张斌、吉林省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吉0284执9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因案件被执行人张斌、吉林省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记载不清,现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记载,因此在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明显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待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实际情况后,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追加。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主动撤回执行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