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398号
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DXC71。
法定代表人:**扇。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148661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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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