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114号
原告:浙江湖州信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湖州信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湖州信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7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77元,由原告浙江湖州信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