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6民初7190号
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矿业机电产业园1号(六合区马鞍镇境内)。
法定代表人:尹长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