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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6民初7190号 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矿业机电产业园1号(六合区马鞍镇境内)。 法定代表人:尹长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蓝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