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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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72号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新亭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7元,由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