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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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84号之一
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街343号。
经营者:***,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乡建***1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大街商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与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于2022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保全费640元,共计1286元,由原告***康炬垚筛网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