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村民。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691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17187.16元(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6月25日)以上合计256878.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施工总承包的中房海东·萨尔斯堡一期一标段3#、6#、9#、11#楼、地下室及公共部分的腻子工程双方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不含乳胶漆材料)承包单价:按工程建筑展开面积计算,腻子每平方米12元,人民币价格结算,乳胶漆部分人工每平方米加3元,人民币价格结算(本价格不含税)。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双方约定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于2021年12月21日与被告作了详细的工程结算单,最终结算价为1406026元,已支付1172335元,尚欠23969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腻子劳务班组承包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为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腻子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本案应由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余存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