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3256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169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0XBQ0H。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7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