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5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52518.4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届满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及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5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员 郝 华 书记员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3年7月13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议人员:**、***、*** 合议事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5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2518.4元。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届满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及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是否以终本方式结案。 ***:同意终本,符合终本条件。 ***:同意终本。 **:同意终本。 合议庭意见: 终结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5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员:_______________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终本约谈表(电话约谈) (2023)鄂0111执1594号 约谈对象:申请执行人武汉兴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电话: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8日 已执行到位标的额 元 已采取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财产调查情况 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部分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执行措施情况 1.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冻结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财产调查结果分析 (√)无财产;()有财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原因:; ()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暂不处置;()其他。 还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无财产;()能提供:。 本案拟终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规定,向你方告知如下事项:1.你方认为本次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你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你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4.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本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5.本案将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你方认为公布的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更正;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8.你方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约谈对象对本案终本的意见 (√)同意。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不同意。理由:。 约谈对象签名:约谈人签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