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打伞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4GK9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02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556026.9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68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4日、4月6日、5月10日、6月5日、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3年4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对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并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