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财保60号
申请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广平、张辉,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
人民陪审员  吴宝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