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县西街128-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明,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煜鑫,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芳锦苑26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卫笑仙,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19)浙0802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建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