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财保9号
申请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2005886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衢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案中,于2020年6月15日将申请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限额在3500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限额在3500000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红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