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568号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雪文,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童霞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