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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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745号之一
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东阳门94号5#。
法定代表人:邵小祥,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
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已减半),保全费983元,共计2087元,由原告杭州启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