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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679号
原告:张显忠,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239幢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2005886U。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林妹,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王妙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金宅村东南区。
被告:汪海兵,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张显忠诉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林妹、王妙忠、汪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显忠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显忠负担。
审判员吕瑜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