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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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2005886U,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1号2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218.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1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四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680弄5号有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截止2022年8月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1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