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052号
申请人: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10062187。
法定代表人:王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英,系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琳,系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42424363。
法定代表人:吕翼,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00000022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熊雨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