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耐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123号
原告:湖南耐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路1号金科时代中心3A幢1909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雪琴,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田丽娜。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耐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湖南耐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粟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