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田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琳,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园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3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浙江园博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为泛海国际SOHO城园林景观工程宗地11项目部园建劳务分包负责人,即劳务承包方。由***负责组建其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管理班子,……并承担本工程其施工范围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浙江园博公司武汉分公司收取综合管理费,超出部分按实收全部管理费,……***需提供不少于400万金额正规材料发票及合同金额35%人工工资单等内容。同时,***向浙江园博武汉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施工过程中的民工工资足额支付无拖欠,向材料供应商采购的所有材料款足额支付无拖欠等。从以上事实情况来看,双方约定***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是包工包料的,故本案应查清浙江园博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之间是否已结算,再依法予以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3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205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喜兰
书 记 员  胡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