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石材城临街区532-3号。 经营者:***,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1898831.86元。本案执行费2138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1年1月12日、2021年4月14日、2022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391516.00元,后被执行人提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本案中止执行,现已在抗诉阶段。 3、2022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2022年4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98831.86元,执行回款1391516.00元,已发给当事人492544.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