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特251号
申请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
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30121196106202315,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经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支付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1400000元,该款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在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
二、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剩余未到期款项视为已全部到期,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