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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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财保13号



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狮山乡斗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显峰。




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楼华君。




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2021年12月8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55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8元,由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笑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贾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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