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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财保13号
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狮山乡斗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显峰。
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楼华君。
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2021年12月8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55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8元,由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笑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