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246号1-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跃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凡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筠,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54元,减半收取19327元,由原告中承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建安
审判员  邱丽琴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