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7日做出的锦仲裁字(2022)第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名下辽GL××**、辽GR××**号车辆,因上述标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进行处置。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