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92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严川北,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中建世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14栋7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严川北、成都中建世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齐亚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