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5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第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