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019号
原告:王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周XX,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周XX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31日,原告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周XX的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推进,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12元(已减半),原告王XX、周XX已预交,由原告王XX、周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