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511号
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任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9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1972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