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万XX、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2461号 原告:白XX,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XX,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 原告白XX与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万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进行了审查。 原告白XX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5411元及逾期利息25629.12元(以本金85411元为基数,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为2562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韩城市XX村改造项目,被告万XX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原告经营施工队,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万XX口头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负责韩城市XX村XX号XX号楼、XX号楼、XX号楼的打錾、修补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打錾每平方米110元,修补墙面每平方米45元。2016年6月12日,项目施工完成,经双方口头结算劳务费总计126911元,期间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1500元,2017年1月二被告支付30000元,**85411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2023年2月23日原告白XX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以劳务和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至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4月17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民辖13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破1号之一关于指定中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为中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现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的原告对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白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