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779号
原告:荆门市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XX劳务有限公司与中XX集团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原告荆门市XX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XX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荆门市XX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