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84号
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663033.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70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法院##执行一案的案件款38663033.1元或相对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