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5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3)陕0103民初18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银行存款120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