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5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3)陕0103民初18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银行存款120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