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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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2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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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马陈才。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喻文杰。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支卫清。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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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虞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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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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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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