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04执1676号
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