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661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喻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石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