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油房岭(环保科技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9530718XQ。
法定代表人何开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钟栋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台换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