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山兴利、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民初1065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简阳市振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简阳市简城五友路。 经营者:***。 第三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简阳市振荣建材经营部及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