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都顺来经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都顺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园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2幢4层4-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都顺来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顺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新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6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都顺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1.虽然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该合同是中铁集团新余公司事先制定,不允许都顺来公司修改,反复适用的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中铁集团新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加重了都顺来公司的义务,中铁集团新余公司住所地在渝水区,一审法院可能存在不公正审理。2.都顺来公司的印章均在合同第5页加盖,其他地方均未加盖都顺来公司的印章或骑缝章,只有中铁集团新余公司的骑缝章,且此前双方均未对管辖协商约定,不排除管辖条款是中铁集团新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修改添加。3.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中铁集团新余公司的办事机构均在昆明市官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案涉采购合同中明确载明:“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钢筋的采购签订本协议……”。都顺来公司与中铁集团新余公司均有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表明合同包括其中的管辖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都顺来公司主张管辖约定为格式条款且加重了该公司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载明,如未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约定向买方法人(中铁集团新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现中铁集团新余公司作为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关于都顺来公司提出不排除管辖条款是中铁集团新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修改添加的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