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4606号
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0号德服商务大厦A座四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634331115。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富丽城A5号楼1单元9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MXFWE64。
负责人:程爱斌,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20273D。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2元,减半收取计4,346元(原告已预交8,692元,应退回4,346元),由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智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鹤群
书 记 员 丁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