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初4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女,194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鸡东县众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中铁十一局。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1994年5月2日出生,法律合规部副部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中铁十一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鹤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张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