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5723号之一
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妤,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敏,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斌。
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2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天皓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尚阳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