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3768号
原告: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孔府饭店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F7H596X。
法定代表人:付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LMMP3N。
主要负责人:曾鸣,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20273D。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成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亚妮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