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执保195号
申请保全人:曲阜圣德利轨道材料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保全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15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