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720号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88号锡东创融大厦C座512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73625.8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73625.87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东